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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认定标准及责任承担

火币交易所 2023年05月05日 10:11 59 Connor

裁判要旨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公司章程未就年终奖发放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持股50%的股东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执行董事单独决定发放年终奖,该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其赔偿责任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身份的多重性、年终奖发放有无合同依据、公司年终奖发放惯例、收取年终奖的人员构成、行为人自身获益金额、年终奖对员工具有激励作用等因素认定,不能仅以公司章程未就年终奖发放进行明确规定要求行为人就年终奖发放全部金额予以赔偿。

【案情】

原告帕特纳公司股东为范伶超、王棣石,分别持股50%。帕特纳公司章程未就年终奖发放进行明确规定。2019年帕特纳公司年终奖发放系范伶超与王棣石共同签字决定。2020年年终奖发放前,范伶超主动与王棣石沟通年终奖金额发放问题,王棣石回复称“明天没空。年终奖就1个月工资,所有人都是1个月工资。要是少给可以,多给那就不用商量了”。但该发放方案未获范伶超的认可。2021年1月12日,范伶超单独决定向公司各团队、部分高管发放年终奖合计1340108.8元,其中范伶超、王棣石作为公司高管2020年年终奖金均为138000元。另查明,帕特纳公司2019年12月薪资,扣除社保、公积金、税款后实发工资合计为120227.37元,2019年奖金明细范伶超、王棣石均签字确认,合计金额为495056.36元,范伶超、王棣石2019年年终奖金均为80000元。帕特纳公司2020年12月薪资,扣除社保、公积金、税款后实发工资合计为505946.47元。原告认为,范伶超在未获得另一股东王棣石同意的前提下,违反公司财务审批流程,私自发放年终奖1340108.8元,严重损害了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应就已发放年终奖总额予以赔偿。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范伶超赔偿帕特纳公司损失1340108.8元。被告范伶超称其定向员工发放奖金的行为,系基于其对帕特纳公司的经营管理权,相应公司决议也未被撤销,范伶超为员工发放奖金的行为是为公司更好地发展,不存在损害原告利益的主观过错。

【裁判】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范伶超作为帕特纳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其向员工发放年终奖应认定为基于对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权,为嘉奖和鼓励全体员工对公司的贡献、鼓励员工发挥自身价值、激励员工共同建设好、发展好公司而进行的经营管理行为。但是,原告帕特纳公司章程虽未明确约定年终奖发放属股东会职权,但根据2019年年终奖发放系被告范伶超与王棣石共同决定以及在2021年1月18日被告范伶超主动与王棣石微信沟通2020年年终奖事宜的事实来看,原告帕特纳公司年终奖是否发放及发放金额应由被告范伶超与王棣石共同决定,故虽然被告范伶超作为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有权负责年终奖的发放,但其该经营管理行为不应超过其职权范围,在被告范伶超与王棣石就发放年终奖具体金额未达成明确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范伶超发放年终奖1243205.53元的行为超出了其职权范围,造成帕特纳公司资产减少,损害了公司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1月18日被告范伶超主动与王棣石微信沟通来看,王棣石明确同意2020年年终奖发放可以公司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发放金额,故在505946.47元范围内,范伶超发放年终奖未超出其职权范围。考虑到帕特纳公司在管理制度设计方面的不完备、年终奖的性质为给予员工一年来工作的奖励、被告范伶超作为执行董事及经理就年终奖发放存在相应管理权限、被告范伶超本人收取的年终奖金额同其他高管一致等因素,对因年终奖发放造成原告帕特纳公司的实际损失,原告帕特纳公司亦存在过错。结合2020年年终奖实际发放金额、2020年12月帕特纳公司实发工资合计、范伶超过错程度等,法院酌情认定被告范伶超就原告帕特纳公司损失中的1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遂判决被告范伶超赔偿原告帕特纳公司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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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后,原告帕特纳公司提起上诉。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评析】

1.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执行董事及经理的忠实义务要求其在管理公司、经营业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代表全体股东为公司最大利益而努力工作。忠实义务一般体现于自我交易、关联交易、管理报酬、公司机会、同业竞争等方面。执行董事及经理的勤勉义务要求行为人履行其职责时必须表现出一般审慎者处于相似位置时在类似情况下所表现出来的勤勉、注意和技能,同时,在从事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时应当恪尽职守,尽到其所应具有的经营管理水平。本案中,帕特纳公司章程就股东会、执行董事、经理的职权范围均作了约定,但结合约定的具体内容及含义来看,公司章程并未就年终奖发放进行明确约定,公司年终奖发放不属于公司章程约定的相应职权事项范围。在前述情形下,被告范伶超作为帕特纳公司执行董事及经理,其在履职过程中,负有相应忠实、勤勉义务。

2.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的认定标准。公司领域侵权责任的构成也需要主观过错要件,一般都为过错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赔偿责任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有公司受到损害的事实存在。二是损害行为必须是行为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三是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四是行为人必须有过错,也就是必须有过失或者故意。承担责任的方式,可以根据受侵害的公司权益的性质、具体情况的不同,采取不同的办法,主要是赔偿公司财产损失。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违反勤勉义务的过失标准上与一般的侵权责任有所不同,主要在于商业判断规则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所谓商业判断规则是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善意地进行商业决策即可满足注意义务的要求:他与所进行的商业决策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他对所进行的商业决策是了解的,并合理地相信在该种情况下是适当的;他理性地相信其商业决策符合公司的最佳利益。本案中,虽然被告范伶超为帕特纳公司法定代表人并任公司经理及执行董事,但其单独决定发放年终奖超出了其职权范围,造成帕特纳公司资产减少,损害了公司利益,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损害公司利益责任赔偿金额的确定。在公司章程未就公司经营事项决定权及决定程序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行为人超出职权范围给公司造成的损害应进行综合认定。本案中,被告范伶超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及法定代表人、经理及执行董事单独决定发放年终奖,该行为是否损害公司利益及其赔偿责任的认定,应结合行为人身份的多重性、年终奖发放有无合同依据、公司年终奖发放惯例、收取年终奖的人员构成、行为人自身获益金额、年终奖对员工具有激励作用等因素认定,不能仅以公司章程未就年终奖发放进行明确规定要求行为人就年终奖发放全部金额予以赔偿。故法院根据帕特纳公司股权结构,2020年年终奖实际发放情况,范伶超执行董事、经理的身份与职权等情况,酌定范伶超赔偿帕特纳公司10万元。司明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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