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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建议特定条件下“允许未婚女性冻卵” 你支持吗?

火币交易所 2023年03月03日 09:39 78 Connor

“未婚女性在某些特定条件下,超过一定年龄没能生育,但有强烈愿望需要保存生育能力的,可以考虑辅助生殖技术。但也要强调,不能过度地完全放开。”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复旦大学附属妇产科医院院长徐丛剑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建议适度放开未婚女性进行冻卵等辅助生殖技术。

此言论一出在网上引起广泛关注,众多网友表示支持。

来自微博网友看法

政协委员:反对无条件地放开未婚冻卵 特定条件下允许

目前,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徐丛剑认为,关于辅助生殖技术的规定需要与时俱进地修订,“过去我们倾向于控制人口增长,现在倾向于鼓励生育,这种情况下,关于生育技术的规定可能要适当修改。”

“满足一些医学指征的人,比如患有影响生育能力的疾病,要允许他们通过辅助生殖技术把生育力保存起来。”他表示,有一些不同疾病的人,比如说子宫内膜异位症,在育龄妇女中占15%左右,这个疾病会影响生育能力,可以进行冻卵;还有一些患恶性肿瘤、血液病的年轻人,化疗后会影响生育力,建议这些人冻卵保留生育权,以后再选择进一步辅助生育。

不过,他明确反对无条件地放开未婚冻卵,“以为我只要把卵子冻起来了,高龄生育的风险就不考虑了,这也是错误导向。”

他解释,人的机体在不断衰老,生孩子需要整个机体的全部功能来实现。从25岁到28岁,人的生育能力就在下降,35岁以后生孩子风险很大。此外对于高龄产子,未来孩子的抚养也可能成为社会问题。

徐丛剑还提到,生育率下降是近几年甚至更长时间的趋势。除了经济补助,他建议出台更为精准的政策鼓励生育,比如建立更好的幼托机构,让生完孩子的父母放心工作;给男性放产假,“有人提出要延长产妇的产假,我觉得并不太妥当,这会影响到妇女的工作权益。国外反而是给丈夫放产假,倒是一定程度上能促进生育”。

官方曾规定: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法规 考虑3方面因素

2021年,国家卫健委发布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2049号(社会管理类144号)提案答复的函,涉及内容就是关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详情如下:

国家卫健委官网截图

委员您好:

你们提出的《关于赋予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育技术权利,切实保障女性平等生育权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工作现状和进展情况

辅助生殖技术(包括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属于限制性应用的特殊临床诊疗技术,其应用除医学问题外,还涉及社会、伦理、法律等诸多问题。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对保障生殖健康和后代安全、提高出生人口素质具有重要意义。2001年,原卫生部以部令规章形式印发《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和《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随后陆续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基本标准和伦理原则,对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规范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委着力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制度建设,通过规范各地辅助生殖技术行政审批、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日常监管、建立打击违法违规行为长效机制,不断推动全国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有序应用。

卵子冷冻技术是指对卵母细胞进行冷冻和超低温储存,以治疗不孕症及保存女性生育力为目的的医疗技术,属于辅助生殖技术范畴。目前我国卵子冷冻技术主要应用于不孕症治疗中取卵当日无精子的应急冷冻、剩余卵子保存等。综合考虑医学、法律、伦理和社会等诸多方面因素,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

二、关于所提建议的答复

(一)关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制度。为进一步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管理,防范技术应用风险,我委积极推动提高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立法层级。目前,已经启动了《辅助生殖技术管理条例》起草工作,在梳理辅助生殖技术领域突出问题的基础上,广泛听取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管理学等领域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下一步,我委将对技术应用领域相关问题进一步深入研究,积极推进条例制订工作。一方面,以需求为导向,规范辅助生殖技术应用,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群众生殖健康合理需求;另一方面,以问题为导向,既要加大对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市场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也要着眼长远,防范可能出现的医学、法律、伦理和社会风险,保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关于完善生育权利保障适用范围。目前,以延迟生育为目的,为单身女性冻卵不符合我国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主要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是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存在健康隐患。与男性生育力保存技术不同,女性卵子冷冻技术是有创性操作,技术实施难度大于冻精。在取卵和卵子冻存、解冻、移植过程中均存在技术风险,例如促排卵药物应用可能带来的卵巢过度刺激综合征以及手术取卵操作的出血和感染风险,危害女性健康。35岁以上高龄孕产妇发生妊娠期合并症、并发症以及出生缺陷的风险将会显著增加,为单身女性冻卵有进一步延后女性生育年龄的可能性,不利于保障女性和子代健康。二是为延迟生育为目的的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在学术界依然存在较大争议。由于技术起步较晚,受开展时间所限,卵子冷冻技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尤其是子代安全性仍然需要长期随访资料进一步证实。美国生殖医学会、欧洲人类生殖与胚胎学会均认为没有足够证据支持女性以推迟生育为目的应用卵子冷冻技术应用,并明确提出商业化推广卵子冷冻技术可能会给晚育女性带来虚假希望,造成女性进一步推迟生育计划。国外相关人群研究表明,卵子冷冻技术的成功率随女性年龄增加而下降。三是严防商业化和维护社会公益是辅助生殖技术实施需要严格遵循的伦理原则。超出医学指征、将辅助生殖技术作为商品向健康人群提供,会不可避免地促使以盈利为目的导致技术滥用。目前部分媒体使用“后悔药”“生育险”等说法对卵子冷冻技术进行渲染,容易产生误导,带来技术滥用的风险和不良社会影响。

(三)关于加强辅助生殖技术保障。近年来,为响应有关社会需求,我委组织医学、法学、伦理学、社会学等方面的专家学者进行专题讨论,对卵子冷冻技术相关标准、适用范围和社会伦理评价等问题进行研究论证,探讨推进卵子冷冻技术临床应用的可行性。2019年,我委印发《关于加强辅助生殖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管理的若干规定》,督促辅助生殖机构和从业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行为准则,以医疗为目的应用辅助生殖技术,严格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防止技术滥用,防范技术实施风险。

(四)关于完善单身女性生育权配套政策措施。我国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未对单身女性生育权作出特殊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妇女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生育行为不仅涉及女性,也涉及子代的健康和发展等基本权利,需要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逐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

三、下一步工作目标和计划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需求的日益多样化,辅助生殖技术领域复杂性和敏感性问题不断增加。下一步,我委将继续密切关注社会呼声,加强调查研究,着力推动辅助生殖技术管理立法工作,进一步加强辅助生殖技术监管,跟踪生育力保存相关技术进展,审慎推进临床应用,维护人的生命伦理尊严,维护妇女和子代健康权益。同时,继续加强社会宣传和健康教育,传递科学的生殖健康知识,鼓励群众适龄婚育,提倡科学合理地安排家庭生育计划。

感谢你们对卫生健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引全国关注 当事人一审败诉后上诉

2018年底,30岁的徐枣枣去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妇产医院咨询冻卵事宜。经检查,医生确认她的身体状况符合冻卵要求,但由于原卫生部于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医院拒绝为她提供冻卵服务。

徐枣枣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向她提供冻卵服务侵犯了她一般人格权中的生育权,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关于消除对妇女一切歧视的规定,侵犯了其正当行使生育自主决定权和生育方式选择权。故此,她以侵犯生育权为由,将医院告上法庭。

2019年12月23日,“国内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在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首次开庭审理,引发社会强烈讨论。此案一审第一次开庭时,双方各自陈述了诉辩意见,法庭主持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庭审持续了约1小时,法官宣布休庭。

2021年9月17日,冻卵案第二次开庭审理,2个多小时的庭审时间过去,法院最终没有当庭宣判。

2022年7月22日,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当事人徐枣枣收到一审判决书,法院驳回其所有诉讼请求。

徐枣枣向澎湃新闻提供的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内容显示,朝阳区法院认为,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徐枣枣提供冻卵服务的行为不具有违法行为,不构成对其一般人格权的侵害。

据媒体报道,全国首例“单身女性冻卵案”一审败诉后,2022年8月5日,当事人徐枣枣告诉澎湃新闻,她8月4日下午向法院邮寄了上诉状。

“心情紧张又激动,希望这次能比之前的进展更快一些。在这么长的时间内,单身冻卵的话题已经被学者、专家和律师充分讨论,希望这个议题能持续引起大家关注。”徐枣枣说。

上诉状:允许未婚女性生育力保存,符合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徐枣枣向澎湃新闻提供的《上诉状》内容显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两款规定,北京妇产医院拒绝为上诉人提供冻卵服务的不作为行为,致使上诉人的人格权持续处于不圆满的状态,属于对人格权的妨害的侵权行为,其次《民法典》中将人格权独立成编,对自然人人格权利的享有和保护作出了相对全面的规定,对于徐枣枣来讲是更有利于保护其权益的。

其二,徐枣枣及其代理律师认为,此案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有误、法律适用错误。原审法院对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保护人民健康”的理解有误,本案中为上诉人提供冻卵服务即属于为未婚女性提供必要的生殖健康服务,保护未婚女性的生殖健康理应属于保护人民健康的范畴。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前提下,要求被上诉人提供冻卵服务,属于自身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亦不违背当前社会的公序良俗。被上诉人依据行政规章剥夺了上诉人作为未婚女性的生育权,系属于对民事法律行为的非法干涉。

其三,该《上诉状》写明,允许未婚女性生育力保存,符合我国构建生育友好型社会的新型人口政策,利于我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也符合我国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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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政协委员安庭:建议将辅助生殖医疗全面纳入社保

“在大量‘不想生’‘不敢生’的适育适孕家庭之外,我国还有众多‘不能生’家庭。”3月2日,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希肯国际文化集团董事长安庭到驻地报到时,带来了一份关于建议将辅助生殖医疗全面纳入社保的提案,呼吁助力“不能生”家庭圆梦。

安庭说,中国人口协会此前发布的《中国不孕不育现状调研报告》显示,中国育龄夫妇的不孕不育患者超过5000万,占育龄人口的12.5%至15%,可以说我国“想生不能生”的家庭基数巨大且拥有着广泛的生育意愿。

“近年来,我国每年人类辅助生殖各项技术类别总周期数超过100万,出生婴儿数超过30万。辅助生殖技术,是帮助大量不孕症群体达成了生育愿望的主要途径之一。”安庭说,调研中他发现一组2018年的统计数据,当年年度我国约56.8万患者接受辅助生殖生育服务,仅占同年4780万不孕夫妇的1.2%,远低于美国同期的30.2%。

不可否认,辅助生殖技术高昂的治疗费用是许多家庭望而却步的重要原因之一。安庭建议,由国家财政部门联合社保部门牵头顶层设计,尽快在我国全面整体将辅助生殖的所有内容纳入社保报销范畴。在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框架范围内,各地尽快完成辅助生殖医疗服务价格的定价标准,门诊治疗中常见的涉及人群广、诊疗必需、技术成熟、安全可靠的辅助生殖技术项目纳入医保甲类报销范围。依照各省各自治区医保结余的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分摊比例,涉及相关医保资金不足部分,由国家财政专项资金托底解决。此外还要大力发展辅助生殖医疗技术机构,长效解决目前相关医疗机构供不应求的现实状态。

(资料来源于澎湃新闻、国家卫健委官网、北京日报客户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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